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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013):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布日期:2023/7/7 15:31:40 浏览:162

来源时间为:2023-07-06

原标题:鹏华宏观混合: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7月

重要提示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年4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482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6月13日正式成立。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2018年7月19日起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更名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等依据《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对转型后基金的相关约定执行。

2018年7月19日起,由《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06月0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03月31日(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与基金业绩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由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日: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8、T 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0、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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