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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须在小区公示

发布日期:2016/7/29 2:16:45 浏览:514

昨天市发改局发布《关于规范我市小区物业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明码标价,通知列明物业服务费、车位物业服务费、其他费用三项内容应在小区公示。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等也应公示。通知要求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本报讯记者杨桦报道:昨天,市发改局发布《关于规范我市小区物业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明码标价,住宅小区的各项物业收费标准必须一目了然。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昨天,市发改局发布通知,要求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记者在昨天公布的珠海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示范版本)上看到,价格举报电话12358、12345非常醒目。公示牌上列明物业服务费、车位物业服务费、其他费用三项内容,其中物业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费用;车位物业服务费列有自有产权车位费用;其他费用则包括业主出入证工本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工本费)。

通知明确,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单位、执行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另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代收代办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等也应公示。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新建商品房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明码标价方式报辖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怎么办?通知特别强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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