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房产之窗保持中立。新闻资讯珠海一公司厂房被转让多年老板诉称完全不知情
发布日期:2016/10/2809:24来源:南都报作者:朱鹏景
公司房产被转让给他人,公司却在几年后表示对此转让并不知情。系当年他人擅自使用虚假资料转让,在起诉房产目前所有者,法院认为转让合法有效后,企业又转而起诉房产登记中心,认为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要求行政赔偿500万元。日前,这一诉求也被法院驳回。房产转让称不知情
据了解,2007年4月,珠海一企业与刘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公司位于珠海市的厂房转让给刘某。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根据双方的共同申请,核准将厂房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的转移登记申请,同时将由该公司持有并缴回的《房地产权证》予以注销。当月,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向刘某颁发了房地产权证。
该公司对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的核准转移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判令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赔偿因其将该公司厂房错误变更登记到刘某名下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对于这起案件,该企业负责人表示,此次转让是未经该公司及公司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同意的。是他人擅自以该公司的名义伪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材料,并使用已经作废的企业印章,在上述材料中盖章,并在授权委托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假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因此,该公司对上述申请及房产转移过程并不知情,并非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对该申请事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
赔偿诉求被驳回
该公司认为,他人未经该公司同意擅自利用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向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申请房产转移登记,而该中心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草率核准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则表示,此前已有民事判决书已认定涉案房产转移为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材料采取欺骗手段登记的不法行为。
目前的房产所有者刘某也表示,转让是真实、合法的,对方也是知情的。而且,转让不动产必须公告是众所周知的,该公司表示不知道涉案房产已转让他人,其间也没有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
南都记者了解到,对于这起房产转让纠纷,一审香洲区法院认为,该公司在对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核准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因该公司另案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行政裁定,认定其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该公司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也超过了法定期限,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记者了解到,二审也同样驳回了企业这一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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