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2,277.90102,430.0993,533.0148,248.68
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5,108.5794,514.9781,681.0043,187.9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5,091.2394,582.6781,703.4243,031.66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5,807.15198,825.34187,622.1635,034.7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3,053.84-393,700.30-162,977.87-81,626.1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5,431.59314,646.2353,455.8131,079.43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603.20-992.36-3,345.68657.2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2,418.31118,778.9074,754.42-14,854.72
(4)主要财务指标表
财务指标2022年3月31日/2022年1-3月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流动比率(倍)1.021.091.141.22
速动比率(倍)0.720.790.900.9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58.41T.50Y.88W.46
资产负债率(合并)64.91a.45b.18X.4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0.983.883.353.32
存货周转率(次/年)0.884.285.014.5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33,213.44191,986.67145,026.1182,851.58
利息保障倍数(倍))1.9534.4818.2213.3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5,091.2394,582.6781,703.4243,031.6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3,476.1384,281.9978,728.1754,315.09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6.536.035.835.98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321.771.940.39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291.060.77-0.1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5.735.613.362.45
(三)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4,671,407股,合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42。
除上述事项外,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任何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会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由于招商证券为A股及H股上市公司,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五)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类项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5名立项委员进行网上表决,4票(含)及以上为“同意”的,且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暂缓及否决权的,并形成最终的立项意见。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同时,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人员负责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订,并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7名内核委员参会,并根据相关议事规则的要求进行表决、形成表决结果及最终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招商证券内核小组审查通过后,再报送监管机构审核。
2、本保荐机构对珠海冠宇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股权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并于2022年4月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7人,实际参加人数为7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股权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申请材料上报监管机构。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2年4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决定于2022年5月1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通过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2年5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上述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募集金额的调整
2022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43,031.66万元、78,728.17万元、84,281.99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308,904.33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募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