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锂离子电池制造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消费类锂离子电池目前正处于“国产替代”的关键阶段,动力类锂离子电池也处于下游需求放量之际,叠加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产业支持政策,行业的技术水平、规模化水平呈现出快速向好的趋势。
行业趋势方面,我国锂离子电池市场在传统消费类电子产品领域的应用已趋于成熟,以新兴产品代表的消费电子市场规模则日益扩大。技术路线方面,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已成为全球消费类锂离子电池的主流技术路线。相比传统方形电池、圆柱电池,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具有能量密度更高、形状更加灵活以及安全性更高等特点,已经成为大部分消费类电子产品的标准配置。
公司在锂离子电池尤其是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制造领域积累了深厚的技术实力。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已获得境内授权专利741项,其中发明专利209项,实用新型专利520项,外观设计专利12项;境外授权专利8项。公司的研发和技术水平得到广泛认可,拥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发改委等多部门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多部门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广东省软包锂离子电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软包锂离子电池研究与应用企业重点实验室”、广东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并获得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等奖项、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等奖项。公司的电脑类聚合物锂离子电池被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公司的研发和技术水平得到业界广泛认可。
根据TechnoSystemsResearch统计,2021年,公司笔记本电脑及平板电脑锂离子电池合计出货量排名全球第二,智能手机锂离子电池出货量排名全球第五。在锂离子电池应用领域不断扩大,需求数量不断增加的趋势下,公司坚持发展现有主营业务,立足消费类电池领域,保持笔记本电脑电池的行业领先地位,进一步提高手机电池的市场占有率,同时扩展其他应用领域业务,例如无人机电池、智能穿戴设备电池等。在动力电池市场方面,公司从当前的汽车启停电池、电动摩托电池等业务逐步延伸至纯电动汽车电池及储能电池上,不断扩大公司动力电池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
综上,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七)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招商证券就本项目中招商证券及服务对象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如下:
1、招商证券在本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2、发行人在本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发行人在本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相关情况如下:
(1)发行人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信用评级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2)除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①聘请了深圳深投研顾问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分析服务;②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本项目提供软件、数据核对、材料打印制作、底稿辅助整理及电子化等服务,协助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工作。
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本项目发行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3、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招商证券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在本项目中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信用评级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在本项目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本次交易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该等第三方皆是向发行人提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八)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同意保荐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附件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授权关建华、王大为两位同志担任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以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