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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日期:2016/9/23 14:55:09 浏览:1443

转增股份,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基于其所持标的股票获得的新增股份亦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并应根据每一位持有人原有持股计划份额的情形相应更新其所享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并增加其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

3、存续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基于其所持标的股票获得本公司的现金分红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并优先用于支付托管机构、受托资产管理机构收取的相关托管费用和管理费用,剩余部分(若有)按照每一位持有人原有持股计划份额的情形相应增加其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现金资产金额。

三)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限制

1、在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或经持有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外,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存续期内,除非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及司法裁判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享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禁止转让。

四)持有人在存续期内发生辞职、退休、死亡、调离等情况的处置办法

持有人在存续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持有人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应在12个月内在员工持股计划内部予以转让,受让对象应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条件并获管理委员会认可,转让价格由转受让双方协商确定:

1、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

2、持有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3、持有人发生导致不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条件的岗位调动。

五)持有人在存续期内发生特殊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置办法

若持有人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系出于以下原因被解除或终止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终止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管理委员会有权利但无义务决定其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受让对象,由受让对象支付转让对价,转让对价为原始认购金额或转让时公司市值对应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价值的孰低值:

1、持有人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2、持有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持有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及不正当竞争协议、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持有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5、持有人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由于持有人的主观过错导致持有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被解除的。

六)其他未尽事项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管理委员会管理。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负责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东权利,并根据持有人授权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职责。

一)持有人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通过认购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公司股票至符合解锁条件时,所持股票出售所可能带来的股价增值收益;

2)通过认购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公司股票自购入至出售期间的股利和/或股息;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计划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约定;

2)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做出的全部承诺;

3)按承诺认购的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4)授权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与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并遵守相关协议约定;同意公司设立专户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归集,并在专项资产管理产品设立后,转入专项资产管理产品特定账户;

5)遵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遵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次配套发行)(草案)修订稿》;

7)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出现生效司法裁判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规定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下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计划份额;

8)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亏损风险;

9)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产品管理费用;

10)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

11)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深圳市法律、法规所规定自行承担税收;

12)遵守持有人代表会议决议以及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1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代表会议召集及表决程序

1、持有人代表会议职权

持有人代表由全体持有人选举产生,持有人代表会议可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

2)授权董事会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或延期;

3)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6)制定并遵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次配套发行)(草案)修订稿》;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持有人代表会议召集程序

1、首次持有人代表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召集并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代表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持有人代表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方案;

2)三名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委员职务或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务等不适合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3)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会议的其他事项。

3、召开持有人代表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代表。

4、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代表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持有人代表会议表决程序

持有人代表会议表决程序如下:

1)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代表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代表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通讯表决等其他有效表决方式;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中,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额拥有一票表决权;

3)每项议案如得到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所持份额半数以上的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4)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代表会议做好记录。

五)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委员必须为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向全体持有人负责。委员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义务和议事规则等由管理委员会章程规定。管理委员会章程由持有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1、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召集持有人代表会议;

2)执行持有人代表会议的决议;

3)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公司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分配;

6)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等事项;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中涉及计划份额、资金及受益权归属、转让的登记工作;

8)根据持有人代表会议授权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9)负责员工持股计划与资产管理机构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与该资产管理机构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的内容,与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联系与沟通;

10)负责与公司的沟通、联系事宜;

11)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效力及于全体持有人的规范性文件;

12)持有人代表会议决议授予的其他权责。

3、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持有人代表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管理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人员由格力电器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兼任。

5、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6、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7、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

八、员工持股计划受托方的管理

一)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二)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

本公司(代表本持股计划)委托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与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机构将对计划持有人所享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包含其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及现金资产金额)及其根据本持股计划发生的调整、增减等情形进行簿记记载。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管理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管理费计费期间自初始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管理费率为0.03/年。

托管费计费期间自初始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托管费率为0.03/年。

九、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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