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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发布日期:2016/9/14 2:07:05 浏览:1176

声明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所有激励对象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其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将返还公司。

二、根据本激励计划拟获授权益工具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无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无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全部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66.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960116亿股的2.075。其中首次授予1657.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960116亿股的1.664;预留409.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960116亿股的0.41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815。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31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部分核心骨干员工;不含监事,不含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相关规定。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48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规模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六、授予日后12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在公司满足相关解锁条件的情况下,按下述安排分批解锁: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管,将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本激励计划必须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方可实施。

十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后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释义

在本激励计划中,下列名词和术语作如下解释:

“本激励计划”指《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也称“本公司”、“上市公司”,指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派克”)。

“股票”指本公司发行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股票。

“A股流通股票”指公司已发行在外并且在交易的股票,也称“A股”。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转让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享有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但在解锁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偿还债务,继承、司法划转除外。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锁定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解锁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的时间。

“解锁日”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解锁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制定。

第二条本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才可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

(一)提升股东价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深化公司薪酬制度改革,形成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才的积极性;

(三)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确保公司长期发展。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的前提下,董事会应按照本激励计划对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对象、授出数额等方面行使最终决定权。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五条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31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部分核心管理骨干;不含监事,不含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七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含监事,未含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及全资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及全资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所有参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者,不得同时参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在公司指定网站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第八条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由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由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听取公示意见,同时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的情况在股东大会审批本激励计划前5日进行披露;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由公司董事会最后审批决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第九条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为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票,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股票。

第十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48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6.4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66.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960116亿股的2.075。其中首次授予1657.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960116亿股的1.664;预留409.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960116亿股的0.41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815。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并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第十三条本激励计划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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