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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发布日期:2016/9/14 2:07:05 浏览:1179

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

(七)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与其续约时。

第二十七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公司有权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和当时市场价的孰低值购回:

(一)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

(二)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到期不与公司续约时;

(三)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不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

(四)激励对象退休后受雇于竞争对手时;

(五)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锁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第二十八条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得依据本激励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权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和当时市场价的孰低值购回:

(一)激励对象被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自交易所宣布之日起;

(二)激励对象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自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之日起;

(三)激励对象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自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四)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自其具有该情形之日起;

(五)激励对象将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自其前述行为实际发生之日或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之日起(以在先的日期为准);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发生变更,原则上所有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能加速解锁。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导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应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再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不高于授予价格购回:

(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四)公司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五)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他上述未列明之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原则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激励计划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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