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肖先生在淘宝某网店购买了10株海棠树苗。购买前,肖先生与卖家网上沟通,卖家承诺海棠树苗带土发货,且包邮包成活。
2015年4月19日,肖先生收到了十株海棠树苗,但均未带土包,且已经有一株损坏。肖先生与卖家交涉后,卖家退了60元给他,并表示:“树苗死了我们负责,先观察一个月吧,三个月内可以申请售后服务。”
2015年5月13日,在收货30天后,8株树苗叶子全部枯死。
肖先生再次联系卖家要求补发树苗,但遭到拒绝。于是,肖先生找淘宝售后服务人员进行维权,但两次维权结果都是不予支持。
肖先生认为卖家存在欺诈行为,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未尽到严格的监管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肖先生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淘宝某网店退回已死的其余7株海棠树苗款420元,以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三倍的购货款1800元,并由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先期赔付以上全部款项。
卖家:养护不当不属赔偿范围
淘宝某网店认为,在跟肖先生沟通时,仅承诺树苗到手时是鲜活的,若不用心养植肯定养不活,这一内容在店铺公告中已有说明。
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则辩称,该公司仅提供网购平台服务,与肖先生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合同中作为卖家所应履行的退款义务。同时,该公司作为网购平台,已提供涉案网店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符合法律法规且没有过错,也无欺诈行为,故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无先期赔付的义务。
法院:卖家须退款但无需赔偿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肖先生向被告淘宝某网店购买了10株海棠树苗,双方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淘宝某网店应当按照与肖先生约定的“带土包”“包成活”的标准供应货物,并应当兑现向肖先生作出的“死了我们负责”的承诺,将剩余7株树苗的货款420元退还给肖先生。
本案淘宝某网店对合同的主体标的已依约履行完毕,并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说明等欺诈行为,仅未对树苗根部包土托运,不构成欺诈,不应当承担增加三倍赔偿的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若平台不能提供相应信息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肖先生要求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后,肖先生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网上买树却没有成活珠海一市民状告网店获退款》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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