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5-07-02
原标题: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07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4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30号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19层1901-1903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许佳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严鹏、杨传永、刘书艳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黄其伟、徐旅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对所提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春暑、李若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其他。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珠德律(意)字第(018)号
致: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谢春暑、李若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04月05日10点0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30号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19层1901-1903室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7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04月05日10点0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30号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19层1901-1903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6人,代表股份1033064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4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改聘公司2016年度年审会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签订的议案》、《关于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自行管理的议案》。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会议上述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谢春暑
经办律师李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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