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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比特:公司章程(2017年7月)

发布日期:2017/10/19 17:17:47 浏览:2373

来源时间为:2017-07-29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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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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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1月22日《关于同意欧比特(珠海)软件工程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8]9号)批准,以欧比特(珠海)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3月26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取得注册号为44040040000266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于2010年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ZhuhaiOrbitaAerospaceSc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珠海市唐家东岸白沙路1号欧比特科技园

邮政编码:51908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3,180,110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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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良的产品和服务;为员工提供自我实现和发展的机会;为股东最大限度地带来收益。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和计算机软件及硬件产品、宇航总线测试系统及产品、智能控制系统及产品、SIP存储器和计算机模块及产品、宇航飞行器控制系统及产品、微小卫星、移动电话(手机)、可穿戴智能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测试、销售和技术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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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颜军、上海联创永宣创业投资企业、珠海市欧比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明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健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苏阿比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科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欧比特(珠海)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各自以其在欧比特(珠海)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出资,其出资业经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华证中洲验[2008]GF第010009号)验证。

各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其持股数额和持股比例为:

股东股本(万股)持股比例

颜军3,493.3546.58

上海联创永宣创业投资企业1,381.5018.42

珠海市欧比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306.6517.42

宁波明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75.005.00

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331.504.42

上海健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80.503.74

上海苏阿比贸易有限公司165.752.21

上海科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65.752.21

合计7,500.0010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23,180,11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623,180,110股,没有其他种类股。(股东持股情况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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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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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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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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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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