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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隆药业:公司章程前后对照表

发布日期:2018/2/22 15:09:59 浏览:1089

来源时间为:2017-10-20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前后对照表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已成功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在原《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基础上,就其中有关发行核准、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条款进行修改,并作为新的章程正式启用,主要修改如下:

章程(草案)新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之前,已取得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粤AA7561393),并于公司设立后换发了新证。

第二条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采取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设立之前,已取得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粤

AA7561393),并于公司设立后换发了新证。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7】1536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17年9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的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7月24日);企业策划;药品的开发、研究;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发”。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药品、食品、营养食品、保健食品、保健品、医疗机械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的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保健品、保健食品的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发,企业策划;咨询与调查;房屋、机械设备的租赁”。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蔡南桂、唐霖、珠海

横琴新区赛隆聚智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数的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

)

1蔡南桂8183.357968.19

2唐霖909.26207.58珠海横琴新区赛隆聚智投资有限公司

1604.580013.37

合计10697.199989.41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蔡南桂、唐霖、珠海横琴新区赛

隆聚智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10697.1999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非发起人股东认购的股份数为5302.8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类型股东姓名

/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发起人

蔡南桂8183.357951.15净资产

2014年12月

11日

2发起人

唐霖909.26205.68净资产

2014年12月

11日

3

发起人珠海横琴新区赛隆聚智投资有限公司

1604.580010.03净资产

2014年12月

11日非发起

人--5302.800133.14货币

2017年9月

5日

合计16000.00100.0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2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原则上

为公司住所,会议形式原则上为现场会议,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

股东大会需要对审议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会议

形式原则上为现场会议,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期计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期计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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