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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0/12 11:17:24 浏览:414

来源时间为:20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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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股票代码:600325股票简称:华发股份公告编号:2015-113

债券代码:122028债券简称:09华发债TitlePh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5-09-12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章程》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局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以及总裁提请董事局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副总裁、董事局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总裁提请董事局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章程》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董事局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局在三十日内执行。董事局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局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为: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董事局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局在三十日内执行。董事局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局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章程》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修改为: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四、《章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修改为: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五、《章程》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修改为: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六、《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十款:(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局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修改为: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局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七、《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修改为: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八、《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六)提请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修改为:

(六)提请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九、《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修改为: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修订尚需经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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