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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3):《公司章程(2023年6月)》

发布日期:2023/6/28 23:29:59 浏览:184

来源时间为:2023-06-21

原标题::《公司章程(2023年6月)》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公司党委

第1页共55页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2页共55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1月22日《关于同意(珠海)软件工程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8]9号)批准,以(珠海)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粤珠外资备201803921),公司类型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721169041N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于2010年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ZhuhaiAerospaceMicrochipsScience&Technology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珠海市唐家东岸白沙路1号科技园

邮政编码:51908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6,874,323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第3页共55页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根据《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良的产品和服务;为员工提供自我实现和发展的机会;为股东最大限度地带来收益。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航天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智能的研发;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卫星通信服务;卫星导航服务;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遥感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第4页共55页

支持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批发;地理遥感信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监测;海洋水质与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销售;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颜军、上海联创永宣创业投资企业、珠海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明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健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苏阿比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科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珠海)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珠海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各自以其在(珠海)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出资,其出资业经第5页共55页

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华证中洲验[2008]GF第010009号)验证。

各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其持股数额和持股比例为:

股本(万股)3,493.351,381.501,306.65375.00331.50280.50165.75165.757,500.00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96,874,32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696,874,323股,没有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6页共55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7页共55页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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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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