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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默电气: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17/11/21 15:41:09 浏览:1789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10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按照公司一般股利分配政策执行。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比例:在依法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确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等前提下,公司可以考虑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研发投入等重大投资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通过合理利用未分配利润,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或其他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或其他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与邮件接收人电话确认收到

文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

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

公告及信息披露。

第一百八十二条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

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及审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及

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报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如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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