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
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若公司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百零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二百零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二)年度报告说明会;三)股东大会;四)公司网站;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六)一对一沟通;七)邮寄资料;八)电话咨询;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十)媒体采访和报道;十一)现场参观;十二)路演;十三)电子邮件沟通;十四)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的方式。;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本章程2017年10月31日经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珠海西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5日
《西默电气:公司章程》相关相似阅读参考资料:
西默电气、珠海西默电气、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范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范本201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投资公司章程、房地产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