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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印发《珠海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4/19 10:48:04 浏览:1414

影响及防控策略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市科技创新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凝聚全社会合力,提升共建共治水平。

54.定期开展联合监管和督查执法行动。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通过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和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改气治理、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等情况。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跨区域、多部门的大气污染联合交叉执法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珠海海事局等配合)

55.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

市政府每年定期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决策和相关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动及时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畅通的生态环境投诉渠道,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6.加强打赢蓝天保卫战宣传教育。

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宣贯,编制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控的环保技术指南和政策宣贯手册,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生态环境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干部教育和市民教育培训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负责)

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市主流媒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题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和损害群众健康、影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污染问题。灵活运用原创发布、微视频、在线访谈等形式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认同和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57.广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

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环保涂料、低VOCs含量日用化工品等绿色环保产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推广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提高我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减少日常生活大气污染排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区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考核激励。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公开约谈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配合)

三)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各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完善经济政策。

落实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落实)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珠海市税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五)做好资金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要做好蓝天保卫战的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的地区,市、区各级财政资金可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奖惩。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社会化治理。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局等配合)

23.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混凝土搅拌站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管控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封闭、遮盖、洒水等治理。2019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4.实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减量替代。

严格涉挥发性有机物建设项目准入,实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和排放量两倍削减替代,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全市建成区严格限制建设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项目,新建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5.推广应用低VOCs原辅材料。

全面配合实施我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限值》,在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工程。重点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2020年,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26.分解落实VOCs减排重点工程。

2019年,持续推进全面完成省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市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对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制定园区VOCs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的原则,细化分解VOCs减排目标,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2019年和2020年累计完成减排治理任务量的75和100。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企业场所和单位,各区要自行制定治理计划,并监督开展治理。到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3万吨,重点工程减排量不低于0.52万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7.加强VOCs监督管理。

在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造等行业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逐年滚动实施VOCs排放企业综合整治情况抽查审核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项目审核评估。公布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并实行联合惩戒。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企业登录“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填报并逐年更新相关信息,摸清辖区内VOCs排放工业企业数量、分布、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建立全市重点VOCs排放企业污染管理台账,将VOCs排放量10吨每年以上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排放量3—10吨每年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019年底前,完成落后产能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淘汰退出。到2020年,全面完成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等重点工业企业低挥发性原料改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控。

28.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全面落实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主动公开主体责任,加强对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开展对生产和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不一致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行为。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信息公开核查,按规定进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查验,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对未达到珠海市现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29.加强在用车排放管理。

配合实施《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通过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现场核查等各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检测行为。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监管平台,实现排气检测信息与维修信息的互联共享,排气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经维修竣工合格后才能复检,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排气维修行为。全面落实“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依法处罚超标上路行驶车辆。加大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强化对排气超标车辆的筛查和处罚。2020年底前,力争在全市建设9套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鼓励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高排放汽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和化油器摩托车提前淘汰。(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30.组织开展柴油车污染专项治理。

聚焦重点时段、重点道路,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OBD、排气状况和尿素加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车辆和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车辆,规范车用尿素加注。推动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用车的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强对城际客运、物流、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等柴油车集中停放地的日常监督检查。鼓励开展以市政、邮政、环卫、建筑工程和城市物流柴油车为重点,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条件的柴油车,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开展柴油车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应用试点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加强对柴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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