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7证券简称:珠海港公告编号:2016-063
关于公司拟为参股企业神华珠海港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企业神华粤电珠
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珠海港”)因一期工程
建设资金需要,拟向中国民生银行沧州分行贷款6.6亿元,贷款期限
9年,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同时,由神华珠海港
各方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或在未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向神华珠海港提供同等金额的委托贷款。公司持有神华珠海港30股权,拟按持股比例对上述贷款中的1.98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鉴于公司董事局主席欧辉生先生同时担任神华珠海港的副董事长,公司董事、总裁黄志华先生同时担任神华珠海港的董事,因此公司与神华珠海港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事项属于关联担保。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6人,同意6人;反
对0人,弃权0人。关联董事欧辉生先生、黄志华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担保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2011年4月26日
3、住所:珠海市南水镇南水桥头洋洲酒店420房V区
4、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邢承海
6、注册资本:130,000.00万元
7、注册号:4404000002817328、主营业务:煤炭码头的投资开发、装卸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供水供电、设备租赁
9、关联关系:鉴于公司董事局主席欧辉生先生同时担任神华
珠海港的副董事长,公司董事、总裁黄志华先生同时担任神华珠海港的董事,因此公司与神华珠海港存在关联关系。
二)产权和控制关系100
73.06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国资委
40
30
30@0
三)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项目
2015年/
2015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16年一季度/
201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3,666,242,446.373,611,181,295.38
负债总额2,821,145,279.872,826,878,116.44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639,714,246.252,706,714,246.25
流动负债总额181,431,033.62200,163,870.19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
其中:担保涉及金额00
抵押涉及金额00
诉讼与仲裁事项涉及金额00
净资产845,097,166.50784,303,178.94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195,621,599.8341,508,053.22
利润总额-258,449,275.92-60,931,229.40
净利润-258,449,275.92-60,931,229.40
三、担保事项相关情况
1、神华珠海港因一期工程建设资金需要,拟向中国民生银行沧
州分行贷款6.6亿元,贷款期限9年,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神华珠海港的另外两方股东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在上述股东同意按股权比例对6.6亿元贷款提供相应担保或在未提供相应担保时,向神华珠海港提供同等金额的委托贷款情况下,公司同意按持股比例对上述贷款中的1.98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为保障各股东权益,有效降低担保风险,由神华珠海港向各
方股东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
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相关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尚未签署。
四、董事局的意见
1、神华珠海港拥有华南地区最专业、最具规模的15万吨级煤炭装卸码头,是公司实施“差异化战略”的重要发展力量。公司按持股
比例30为神华珠海港提供上述担保,可支持其一期工程项目建设资
金的实际需要,帮助神华珠海港更好应对当前煤炭市场供需不景气的周期性不利影响。
2、凭借股东各方对神华珠海港给予更大支持及神华珠海港市场
开拓力度的进一步增强,神华珠海港煤炭码头的进港货量正在稳步增
长,2016年上半年累计完成计费量532万吨,同比增长56,其经营
现金流将得到改善,自身造血功能将得到提升。
同时,公司对贷款的使用将进行严格监控、积极防御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是其他两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对上述6.6亿元贷款提供相应担保或在未提供相应担保时,向神华珠海港提供同等金额的委托贷款,体现了公平、对等原则。
3、神华珠海港作为央企相对控股企业,自身资信情况良好。为
保障各股东权益,由神华珠海港向各股东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有助于进一步降低担保风险。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1、公司《关于公司拟为参股企业神华珠海港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在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时,经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3、公司董事局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六、当年年初至6月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2016年6月末,公司与神华珠海港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为49.97万元。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6年6月末,公司董事局已审批的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为260,804.00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
200,635.00万元,实际担保额合计为139,136.39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06(注:以上数据含本次董事局会议审议的担保金额)。无逾期担保事项。
八、其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6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cnfol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