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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23/4/25 14:52:12 浏览:246

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57人调整为954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27.22万股调整为2,123.87万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4日,并同意以9.0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54名激励对象授予2,123.87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4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23年4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9.0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54名激励对象授予2,123.87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4月24日

2、首次授予数量:2,123.87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12,185.57万股的1.89

3、首次授予人数:954人

4、首次授予价格:9.0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激励对象牛育红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被聘任为公司非独立董事;激励对象刘宗坤先生被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激励对象李俊义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卸任后仍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上述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后仍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鉴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57人调整为954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27.22万股调整为2,123.87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3年4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9.0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54名激励对象授予2,123.87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2,123.8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6.70元/股(2023年4月2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5.2077、15.2805、16.106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24、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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