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家乡-珠海 > 企业单位 > 正文

[公告]华发股份:公司章程(2019年5月修订)

发布日期:2019/5/20 21:11:34 浏览:2799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若委托书未指示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局、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局副主席主持,董事局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局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局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局、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局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局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局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局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局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局、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征集人不得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

(一)提名方式:

1、董事局、监事会提名。董事局有权提名董事、监事的候选人;董事局。

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时,上届董事局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上届监事会有权提

名监事候选人。

2、股东提名。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提名独立董事时为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每

一提案最多可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总数乘以该股东的持股比

例所得的人数(取四舍五入)、最多可提名监事候选人数不超过全体监事总数

的三分之一,所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数也不得多于拟选人数,最少可以提

名一名候选人。股东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提案时,其持股时间应当符合上述连

续持股180日以上的要求。

(二)提名程序:

1、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局提出选任

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局决议通过后,由董事局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建议名单,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2、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股东

可以书面提案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董事局、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须符合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局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董事局及监事会负责依法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

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的要求时,有权要求提案人进行纠正,提案人坚持将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的,董事局或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最新企业单位
  • 港车北上政策公布车险“等效先认”明确04-30

    继“澳车北上”后,同样备受瞩目的“港车北上”政策公布。5月3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根据近日公布的“港车北上”实施安排,7月1日零时起,符合条件的香港机动车车主在……

  • 中京电子:与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作良好04-28

    来源时间为:2024-04-28金融界4月28日消息,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中京电子提问:2023年6月21日发布公告,贵公司珠海中京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中京新……

  • 珠海成立青年创业学院04-27

    本报珠海12月28日电(记者武欣中通讯员李少源)由团广东珠海市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发起的综合性公益创业服务平台——珠海青年创业学院昨天正式揭牌成立。该……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