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时,应当提出异议;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负责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
(九)处理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负责公司的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
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局印章;
(十二)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局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
兼任公司董事局秘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局秘书由董事局主席提名,经董事局聘任或者
解聘。董事兼任董事局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局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局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章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六条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公
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党委书
记及其他委员的任免按照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
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
第一百五十八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承担从严管党
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会、经营
班子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司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
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组织考察、推荐人
选,建设高素质经营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党员和党支部书
记队伍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
(六)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党委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
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研究贯彻
落实;
(二)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有关工
作;
(三)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
公司党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党委委员分工、党组织设置、党组织换届选举,以
及党委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
(四)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下属党组
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五)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
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审
议公司纪检或纪委工作报告和案件查处意见,管理权限内的重大案件立案和纪
律处分决定;
(七)公司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公司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
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三)公司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
资本运作、大额捐赠等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六)公司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
重要措施;
(十)董事局和经营班子认为应提请党委讨论的其他“三重一大”问题;
(十一)需党委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坚持“先党内、后提交”的程序。对关系公司改革
发展稳定的“三重一大”问题,董事局、经营班子拟决策前应提交公司党
委进行讨论研究,党委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交
董事局、经营班子进行决策。
第一百六十二条党委制定专门议事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
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
第一百六十三条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党的纪律审
查和纪律监督职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六)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的案件;
(七)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八)保障党员权利;
(九)其他应由公司纪委或纪检工作部门承担的职能。
第七章总裁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
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法》规定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总裁对董事局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局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局的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者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总裁列席董事局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局上没有
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九条总裁应当根据董事局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局
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七十条总裁在拟订关于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局。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总裁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局
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罢免和更换,其程序参照董事的选举、罢免和更换的程序;职工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局会议,并对董事局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
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
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二名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另一名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设监
事长一名,监事长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监事长不能履行
职权时,由该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