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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华发股份:公司章程(2019年5月修订)

发布日期:2019/5/20 21:11:34 浏览:2798

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

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

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

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

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

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

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

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局、总裁的职权立即停止。清

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二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

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

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

十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三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百三十六条董事局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的章程。

第二百三十七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董事局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百四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一条本章程中“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章程中“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本章程中所称“董事局”、“董事局主席”即《公司法》中所称“董

事会”、“董事长”;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均含本数;“不满”、“以外”、“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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