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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华发股份:公司章程(2019年5月修订)

发布日期:2019/5/20 21:11:34 浏览:2797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

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以上的,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个

工作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

发行股份10的股东,应当在达到10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局披露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信息和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出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或资金的情形时,公司董事局有权按照法律

的规定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并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

的公司股权等办法以偿还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的资产或资金。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公司的资产、资金安全,

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或资金的,董事局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董事局将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即不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的住所地。因场

地限制等合理原因需另行选择会议召开地点,董事局或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局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局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局,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局和董事

局秘书将予配合。董事局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

算上述时间间隔时,会议召开当日不包括在内。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局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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